关键词
案例回放
某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车黑烟抓拍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,采用综合评分法。招标文件中规定,“提供完成的环保相关类业绩,每有一项得1分,此项满分为5分。”W供应商因业绩得分为0,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:“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并非贵公司业绩,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业绩客观分为0分。”W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,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:评分标准没有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业绩,还是投标设备生产厂家的业绩,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仪器生产厂家的业绩,评标委员会给予0分,涉嫌不公正对待。
当地财政部门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投诉成立,责令采购人废标。
问题引出
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环保相关类业绩,供应商提供厂家业绩,评标委员会可以打0分吗?
专家点评
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,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成的环保相关业绩,这里没有明确业绩主体,就意味着可能有两个主体:一个是投标人,一个是投标产品制造商,投标人可以提供本公司的业绩,也可以提供产品制造商的业绩。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环保相关业绩到底是投标人的业绩,还是产品制造商的业绩,就不能因W供应商提供厂商业绩不给其计分。
该专家进一步表示,如果投标人不是产品制造商,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有公司业绩,是不合理的。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有两种情况,这两种情况的关注点不同:一种是采购货物,比如计算机、汽车等,对业绩关注的是产品是不是在市场上销售,是不是成熟产品;一种是采购服务,比如物业管理、计算机系统集成,这就要求投标人需有业绩。该专家认为,“本案例中,实际上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设备有没有销售业绩,而不是投标人的业绩。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需要提供公司业绩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,所以这个答复肯定是不合适的,评标委员会对W供应商提供的厂家业绩给予0分,也是不太合适的。”
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也认为:“从评审角度来说,由于采购文件未明确约定提供业绩的来源,那么两种类型业绩都应当认定有效,因此本案例对供应商提供的厂家业绩不予认定不合理,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是正确的。”
“本案例属于采购文件对业绩的规定不清楚、不严谨,W供应商提供厂家业绩没有问题,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分。另外,既然本项目是采购黑烟抓拍设备,属于采购货物,从产品上提要求更科学合理。”湖北省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部副部长余林祥认为。
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:“本案例中采购文件存在缺陷。许多质疑和投诉产生的根源都是采购文件编制的不够专业导致的,如本案例中的表述不准确,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,以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公平公正。”
法规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
……
(八)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
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废标:
……
(二)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、违规行为的;……